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鄧穎)花200元買了兩份駕車人員平安險,出事后保險公司卻只肯賠4000元?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單約定全額支付保險金4萬元,切實維護了投保人合法權益。
2023年9月,李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兩份駕車人員平安保險,共繳納保費200元。保險單上清楚寫著:“意外身故、傷殘每份保額20000元,保險金額合計40000元,保險期間12個月?!?024年5月,李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他據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按約賠付4萬元。
然而,保險公司卻辯稱,根據內部保險條款,十級傷殘對應的賠付比例僅為10%,只能賠4000元。
法院審理后查明,案涉保險單上僅載明每份傷殘保額為20000元,并未附加任何賠付比例限制。保險公司既未能提供載有傷殘比例條款的合同文本,也無法證明其曾就該條款向李某履行過提示或說明義務。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作為典型的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應當對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的條款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本案中,保險單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憑證,僅明確了傷殘保額標準,未涉及按傷殘等級比例賠付的內容。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相關條款存在,更未履行法定的提示說明義務,其辯解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保險金4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裁判結果體現了司法對格式條款的嚴格審查立場,明確了保險公司如不能證明已就免責或減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相關條款不得成為合同內容。
法官提醒,投保時應仔細審閱保險單載明的核心內容,保險公司也應秉持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告知義務,從源頭上減少因條款不明引發的糾紛,共同促進保險市場規范發展。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